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全称为:“”。英文译名为:“ORDOS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OCIA”。

第二条本会是在鄂尔多斯市境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建筑界各方力量,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和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12层12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针对会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行业主管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推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咨询,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

(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全国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建筑行业工业化水平,推动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我市建造水平;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鄂尔多斯地区建筑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的评审表彰工作,向自治区协会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奖、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建造师等奖项,向自治区推荐并组织全市建筑企业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级奖项、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促进鄂尔多斯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根据相关规定,整理编辑行业有关资料、信息,出版行业简报,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和分析市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市内外会展业务;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研究提出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建议,并推进在行业实施,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协会、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九)推动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服务建筑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等建设活动;

(十)参与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并向自治区协会、相关行政部门等推荐我市建筑企业申报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由下列企事业单位组成:

1.从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市政公用、机电工程、矿山等施工总承包工程活动的企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钢结构、建筑幕墙、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子与智能化等专业承包工程活动的企业,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2.从事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检测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凡热心建筑业,在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及表彰奖励;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其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一人参加,个人会员由其本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本协会重大机构改革和人事安排方案,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名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按时参加会长会议及协会重大活动,缺席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本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组织理事会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审议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议案,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21年9月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0477-5125705 0477-8595705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伊克昭街市中心医院北)12楼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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